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民终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钟沛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沛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1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虞开森。上诉人钟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钟沛上诉称:原审未按钟沛的申请,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承办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程序违法。原审裁定认定证据错误。本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诉与前诉标的不同。本案中钟沛岗位客观的必要工作条件发生了变化,已发生新的事实,原审对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钟沛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在本案之前,钟沛与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之间的人事争议已经过两次诉讼,(2013)浙杭民终字第3320号及(2013)浙杭民终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2013)浙杭民终字第3320号案件中,钟沛的诉讼请求为:1、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立即履行聘用合同,按照《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浙水信中心(2012)003号)安排钟沛从事技术管理A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以岗位职责为准;2、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安排钟沛从事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2013年度系统开发、维护、培训、交流等过程中涉及钟沛工作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内容(目前在建或需要维护、改进的系统或项目名称:浙江水利电子政务平台、浙江水利网站、浙江省防汛远程会商系统、浙江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浙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等);3、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为钟沛配置浙江水利信息门户及登陆用户账号、密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提供文印室门禁卡等员工平等工作条件;4、由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承担诉讼费用。在(2013)浙杭民终字第3634号案件中,钟沛的诉讼请求为:1、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支付未与钟沛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4705元;2、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支付钟沛绩效工资(2012年度奖)30000元;3、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承担诉讼费。在本案中,钟沛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履行与钟沛签订的聘用合同,恢复钟沛劳动权利并承担违约责任;2、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向省公积金管理机构为钟沛补交2013年、2014年公积金,共计10893元;3、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支付未与钟沛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期间法定双倍工资24705元;4、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支付钟沛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5、诉讼费用由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承担。从以上几次的诉讼请求来看,钟沛在(2013)浙杭民终字第3320号案件和本案中均提出要求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履行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钟沛在本案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前述生效案件并未有实质性的不同,且依据双方在本案原审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2013年给钟沛布置的工作任务钟沛至今尚未完成,钟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前案判决生效后至今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了新的事实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诉,应予驳回。至于钟沛所称门户及登陆用户账号、密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属于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干预。而钟沛在本案中所提第2、4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范围,故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第3项诉讼请求与(2013)浙杭民终字第3634号相同,已经生效判决处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钟沛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故原审就本案驳回钟沛的起诉并无不当。钟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