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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景芳与淄博友禾劳务公司、陈浩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芳,淄博友禾劳务公司,陈浩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214号原告杨景芳。被告淄博友禾劳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陈浩然,成年。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查明:原告出租建筑器材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原告每年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致使原告起诉至本院。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对淄博友禾劳务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浩然于2015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租金30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74627.3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3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