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小李村北侧城北三路74号。法定代表人卢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帅,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兰路866号。负责人于璇,经理。原告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