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书章与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书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章。上诉人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且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为工程安装合同等起诉证据,其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应当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5)杭拱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本地法院主张权益。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刘书章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现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8号,属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