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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光亮、袁虎珍与延乐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延某某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某某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延某某曾系“经典小吃”店业主。2012年6月11日凌晨,二上诉人之子李宝宝与马璐璐等人同在“经典小吃”店食堂就餐、饮酒。凌晨2时许,马璐璐等人因邻桌喝酒的李宝宝看了一眼,便辱骂李宝宝,后马璐璐等九人先后在“经典小吃”食堂内、外对李宝宝实施了伤害行为,致李宝宝死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延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延某某于调解之日一次性赔偿上诉人李某某、袁某某因李宝宝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尸体拉运、停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15000元。二、上诉人李某某、袁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李宝宝死亡之事与延某某一次性了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延某某主张任何请求或提起诉讼。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二上诉人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