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波与孙悦伟、孙悦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孙悦伟,孙悦琪,徐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209号申请人罗波,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凯(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孙悦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悦伟,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孙悦琪,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徐伶莉,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罗波因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孙悦琪、徐伶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6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波的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孙悦琪、徐伶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6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