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盛伟与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孙盛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春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胜,男。原告孙盛伟与被告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本院受理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诉孙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佐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