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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蛇清申请马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吕蛇清,男,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马刘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刘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刘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刘平在宕昌县信用联社理川信用社的账号为610510121004088184的账户内存款冻结206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