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刘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布乃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