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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刘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布乃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