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拱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诉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87号原告杨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委托代理人燕某某,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锦晨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宗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