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君申请执行唐仁奇民间经济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君,唐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肖君,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唐仁奇,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执行人肖君与被执行人唐仁奇民间经济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4)内东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光荣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肖君与被执行人唐仁奇民间经济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