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俊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5年2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霖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应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被告人陈俊霖伙同“废四”(另案处理)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旭国贸中心的百汇超市门前的停车场处,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525元)盗走。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俊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俊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俊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俊霖伙同“废四”(另案处理)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东旭国贸中心的百汇超市门前的停车场处,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525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俊霖的供述,证人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1)合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霖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俊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俊霖归案后一直到庭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俊霖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俊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芸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开云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