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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延林与杨和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林,杨和昌,杨恩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李延林。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和昌。第三人杨恩龙。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延林诉称,2007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签订《购房协议》,被告将位于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华凯铁东家园4#-2-102房产出售给原告,协议约定原告拿到房产证后一次性交付全部房款,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代被告收取了原告交付的全部房款,被告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至今。但是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事宜,被告一直无故推脱,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和昌未提交答辩状。第三人杨恩龙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和昌、第三人杨恩龙均认可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华凯铁东家园4#-2-102房产归原告李延林所有。二、被告杨和昌于2015年5月25日前协助将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华凯铁东家园4#-2-102房产过户到原告李延林名下。三、第三人杨恩龙不承担责任。诉讼费241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