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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与于春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0-1号申请人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住址:临清市青年��事处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郑连雨,经理被执行人于春雷,男。申请人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于春雷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春雷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