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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宸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合肥市宸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大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立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敬祝,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宸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承包销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管辖条款,庐阳区法院不是协议确定的���辖法院,且由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蚌埠市,加之诉讼标的已超出庐阳区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蚌埠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承包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蚌埠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项目进行策划、营销,被告按约给付营销代理费等。《承包销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受合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确定管辖法院的五个连接点内容,原、被告双方有关管辖的约定实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而本案原告的住所地隶属于本院管辖的区域,另外,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超出本院管辖范围,综上,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蚌埠现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