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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与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宝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大祝泽村南,注册号130602600009330。负责人李香英,该租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红,该公司法律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诉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启航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