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保昕与李于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昕,李于胜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保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于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昕诉被告李于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李保昕负担。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