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其某、梁丽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某,梁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其某,男,1980年1月2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陆丰市湖东镇长湖村委会长湖四巷*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梁丽某,女,1995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梁村镇梁村村委会回龙岗龙溪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其某、梁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其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到被告人梁丽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庭园17座304房留宿。次日6时许,吸毒人员郑某致电梁丽某,向其购买毒品。通话中,梁丽某问黄其某是否有毒品,黄其某回答有半盒并告知价钱为1000元。随后,梁丽某应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24.58克下楼准备同郑某交易时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随后在上述房间抓获黄其某,并在房间起获红色药丸2包,净重0.54克;透明晶体4包,净重10.5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其某、梁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抓获两被告人的同时起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该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其某、梁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丽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稍小于被告人黄其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黄其某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梁丽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35.6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俊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