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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与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廖×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707号原告黄×,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廖×,女,1946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黄×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