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培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培元,胡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兰燕,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松松,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支培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支培元。被执行人胡晓萍。申请执行人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支培元、被执行人胡晓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息5105093.6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10509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支培元、胡晓萍名下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3、1604、1605、1606、1608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280000元、1350000元、1160000元、660000元、5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支培元、胡晓萍应对被告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支培元、胡晓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740元,由原告负担2523元,由三被告负担48217元。三被告负担的48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于苏州天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培元、胡晓萍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53310.64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向被各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在2015年5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日期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至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有查获。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支培元、胡晓萍名下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3、1604、1605、1606、1608室的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进行拍卖,但三次流拍。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8100000元。因本案申请人苏州中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房产第一抵押权人,抵押权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000元,故本案分得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尚未执行的余款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财产调查回执等材料佐证,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