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月铸、陈月凤、卓廷桁、张世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张月铸,陈月凤,卓廷桁,张世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刘振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华,该支行职员。被告张月铸,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月凤,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卓廷桁,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世育,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月铸、陈月凤、卓廷桁、张世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莉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