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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行他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但扬迟、但艳珍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行他字第18号申请人: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被申请人:但扬迟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被申请人:但艳珍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0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0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晓峰审判员  黄国柱审判员  曹世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继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