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刘帮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26号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谦。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6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3月8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620427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兰天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正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