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相平与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平,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法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李相平,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阳县栖霞镇小丫口场镇。法定代表人叶书平,镇长。原告李相平诉被告云阳县栖霞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海龙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桂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