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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洪章毕与李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章毕,李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洪章毕,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李云友,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章毕诉被告李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章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章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章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章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恩史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司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