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千盛。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胜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彪。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程蕾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胶粘剂产品,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如被告逾期付款须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原告购入多批次胶粘剂后未依约付款。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及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但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58900元及违约金(以589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4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9日为4947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进行胶粘剂买卖,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3.还款计划书2份、未付款对账单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交易的事实以及被告确认截止尚欠原告货款58900元。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胶粘剂产品,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即当月货款于下月月底前付清,被告如逾期付款须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供货,后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29日尚欠原告货款58900元。为清偿该货款,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还款计划书向原告承诺分期还款,但其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8900元。其后被告仍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付款,原告遂于2015年1月9日提起本诉。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89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须按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原告接受该还款计划书,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重新作出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6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照2014年12月11日还款计划书的期限还款,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货款5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从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9日止为48元,从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的为72元,合共12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的违约金以货款589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900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120元,此后的违约金从2015年2月16日起以589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0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9元,被告清远市佳艺地毯织造有限公司负担63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鹤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