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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二飞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中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二飞,曾用名张健,绰号二飞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15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泽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友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二飞及其辩护人高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二飞驾车伙同黄某、杨某前往赌场,发放高利贷,并参与赌博。当晚10时许,张某酒后与倪某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苏J×××××别克凯越轿车也到该赌场赌博。在赌场张二飞误认为张某要找韦某某麻烦,上前劝其有事好好说,遭到张某的辱骂与威胁。后张某在赌场西边十字路口附近向韦某某清点钱款过程中,与从赌场内出来的张二飞、黄某、杨某三人相遇,二人再次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张某不顾杨某、黄某的劝阻,从腰间抽出皮质裤带对张二飞进行拴打。被告人张二飞拔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军刺对张某挥舞,先后划、刺到张某右肩部和左腹部。后被告人张二飞将张某追赶到陈某停车位置,张某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棍后即倒地昏迷,张二飞见状即离开现场。张某被人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张二飞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二飞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二飞、搜查苏J×××××别克凯越轿车制作的录像光盘四张等证据。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二飞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互殴,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二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二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二飞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二飞对指控其用三棱军刺刺戳张某,致张某死亡无异议,但辩解是在张某用刀对其挥砍时才用三棱军刺对张某刺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二飞在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二飞与被害人张某均曾在南京龙潭监狱服刑,期间二人相识。二人释放后,先后到洪泽的赌场放高利贷。2014年10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二飞驾车伙同黄某、杨某前往洪泽县高良涧镇王集新小区A区8幢D6-15号房屋车库内开设的赌场发放高利贷,并参与赌博。当晚10时许,张某酒后与倪某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苏J×××××别克凯越轿车也到该赌场赌博。张某在赌场发现韦某某后,即准备向其归还欠款,并搂着韦某某向赌场外面走。被告人张二飞误认为张某要找韦某某麻烦,上前劝其有事好好说,遭到张某的辱骂与威胁。后张某在赌场西边十字路口附近向韦某某清点钱款过程中,与从赌场内出来的张二飞、黄某、杨某三人相遇,二人再次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张某抽出皮质裤带对张二飞进行拴打,杨某和黄某先后上前劝阻,张某不听劝阻,继续拿裤带拴打张二飞。张二飞即拔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军刺向张某乱挥,先后刺中张某肩部和腹部。张某被刺中后,跑向陈某停车方向,张二飞和杨某、黄某随后追赶。张某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棍后即倒地昏迷,张二飞及杨某、黄某见状即逃离现场。陈某、倪某某等人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离开现场后,张二飞驾车沿高速公路驶回灌南,途经苏北灌溉总渠附近,将三棱军刺扔弃在路边。2014年10月20日中午,张二飞在其叔叔张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用三棱军刺捅刺张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二飞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7日下午,其开车到王集新小区程启祥开的赌场里赌博。晚上9点多钟,张某和倪某某一起到赌场,张某嘴里骂骂咧咧把韦某某搂着出车库,因韦某某对其有恩,其见他两人说话声音比较大,像是吵架,就对张某说“都是自家兄弟,有话好好讲。”张某听后就开口骂,其没理睬他,三四十分钟后其看到黄某、杨某,就喊他们一起去县城吃夜宵。当三人到路口时,见韦某某、张某站在路口,张某见其后就说“干什么的”,其就回一句“话都不能讲啊”,张某随后就骂,然后从腰上把裤带抽下来对其打,杨某上前抱住张某说“自家兄弟不要动手”,被张某推到一边,继续用裤带抽,其胳膊被他裤带打到一下,其就用拳头捣他。后黄某拿一把小弹簧匕首指着张某让张某不要再打,张某不理黄某,还是冲上来用裤带打,二人扭打在一起,其踹了张某腿上一脚,他突然从后腰抽出一把砍刀要砍其,被其让开,然后其也把随身携带的插在后腰的一把三棱军刺拔出来朝他身上挥了几下,其中有两下挥到他上半身或胳膊,张某又冲过来时,其就侧身往他腹部刺了一刀,感觉是刺到了。张某就把手上的砍刀向其一扔然后往西边跑,其和黄某、杨某在后面追,张某跑到他车旁从后备箱拿了一个什么东西又回头时没走几步就倒下了,其知道张某肯定是被刺伤了,就赶紧和黄某、杨某、张小某一起开车离开小区,后其一人开车上高速回灌南。在高速路上其把军刺从车窗扔到路边,扔刀的地点是苏北灌溉总渠大桥北边一点的路东侧。其和张某在龙潭监狱服刑时在一个中队,其先刑满释放后到洪泽发展,张某刑满释放后,与其电话联系,其把张某介绍到赌场放点高利贷,但张某把他几万元钱放到赌场里,结果未能收回,张某认为其有责任。其之前和张某没有矛盾,关系一直不错,就是韦某某总找他要债,他心里烦,所以每次脾气上来还骂其,这次没想到会把他捅死。2、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其和张二飞到一家赌场,其没进赌场,和杨某在小区转悠。后来听到有人吵架,看到是张某和张二飞在吵架,张某好像喝过酒了,手里举着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大砍刀,要去砍张二飞,杨某过去把张某抱着,劝他不要这样。张某把杨某推到旁边,说不关他事。后其过去。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弹簧匕首想吓吓张某,让他把砍刀收起来,说“都是自家兄弟,有什么事情不能谈啊”,张某没理睬,还说“今天就是要把二飞子弄死,不关你们事”。张某举着刀要往二飞子砍,张二飞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也掏出一把短刀跟张某对打,打了一分钟左右,张某就往西跑,张二飞在后面追,其也跟着张二飞往西边跑,张某跑到他车子那面回头时,没走几步就倒在地上。其当时猜测他可能被张二飞捅得较为严重,就出了小区,拦出租车回南京了。其感觉张某手里挥着东西要砍张二飞,当时天比较黑,没有路灯和月光,其是近视眼,所以感觉张某手里拿的是砍刀。(2)杨某证言笔录,证实其和黄某在小区转悠,后见张二飞和张某在吵架,张某手里拿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砍刀,说要把谁弄死,其就把张某抱着,劝他说都是自家兄弟,不要让别人看笑话。张某把其推到旁边,黄某又过来从腰后面抽出一把弹簧刀在张某面前挥了几下说不要闹了,张某也没理睬黄某,还是举着砍刀要往张二飞身上挥,张二飞也从身后掏出一个什么东西对着张某挥,他们就打起来了,边打边往西边走。其当时和黄某就跟过去,刚跑几步就看见张某在一辆车子旁边倒在地上,其当时知道张某肯定被张二飞弄伤了,就赶紧离开。其没看清张二飞拿什么东西,其从张某对张二飞的动作感觉他拿的是一把刀,当时天黑、距离有四五米,没有看清。(3)张小某证言(张二飞哥哥)证实,当天二飞子在场子里赌钱,看到小波子进场子时叫了一声,后小波子和几个人出场子向西边路口走,三四分钟后二飞子和黄某、杨某也向西走,其跟在他们后面。到西边路口时,不知为什么二飞子和小波子吵起来,没说两句又打起来,小波子从腰上抽出一个东西要打二飞子,杨某上前抱住他,没有拦住,黄某拿出一个匕首对着小波子,让他不要瞎闹,小波子还是冲过来和二飞子打,二飞子从腰后边拔出一把三棱军刺和小波子打,二人边打边向西边路上走,二飞子拿军刺有刺小波子的动作,有无刺到不清楚,后小波子就向西跑,二飞子等三人也跑着跟过去,其也跟过去。没跑多远,二飞子说赶快上车,四人坐上二飞子的车,二飞子说他要出去躲一躲,让其留下来探探风。(4)韦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当晚韦成某家一楼车库有近二十余人在赌博。其发现张某在赌场里,好像喝了不少酒,说话声音比较大,像和人吵架似的,他让其等一等,给其还钱,二人搂着向外走,到韦成某家西边一个十字路口处,张某打电话叫人开车把一万元钱送来,后一个男的开车送钱过来,张某在车子处数钱,张二飞过来,张某就把钱装进裤子后边口袋中。其调头走了,没走几步,听到后面打起来,回头看到小波子住小区大门方向跑,张二飞两三个人追着打,后听说小波子被捅死了。(5)陈某证言笔录,证实张某叫其把车上钱还给韦某某,他拿钱就走了,其在车上等他,后听到东边路口有人吵架,下车看到张某、胖子等六七个人,一个光头右手拿50厘米长的东西向张某腹部捅了一下。两边人都往南边跑,其回到车上,后他们从南边跑过来,小波子从车后门拿棒球棍,准备和对方打,刚拿到手就倒下了,后面的人全部跑掉。其跑过去看到他手上还拿着腰带,就和胖子把他送到医院。(6)倪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当晚张某叫其陪他去王集小区赌场还一万元钱给韦某某,后三人到西边路上,张某掏出钱让韦某某数一下,其和韦某某聊天,不知道怎么回事张某和张二飞吵起来,张某从腰间把皮带抽下来打,张二飞手里拿个东西乱挥,后张某先向南后向西跑,张二飞和其他两个人在后面追,张某跑到停在西边的车边就倒下了,其过去扶他起来发现下腹部有一个伤口,后和驾驶员立即把他送往医院抢救,第二天听说张某死了。(7)韦成某、接某某、卜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开赌场的情况。(8)张某某(张二飞叔叔)证言笔录,证实在案发后第二天即到公安机关谈话,承诺联系上张二飞后即带其投案,并带张二飞投案的情况。3.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洪泽县王集小区A区8幢D6幢西南十字路口的路面提取一片滴落状血迹。对陈某的苏J×××××别克凯越轿车进行搜查,从副驾驶座位下方地板上搜查到一根皮带,皮带上有断裂痕迹并有少量类似血迹的斑点。4.鉴定意见(1)(2014)21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地面和皮带上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成分。血迹与张某的血样基因型座相同,似然比率4.88×1017;(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系被他人用三刃刺器刺伤左下腹部,伤及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书证(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7)秦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龙潭监狱证明,证实张二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4月1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19日。(2)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信息,证实张二飞的自然情况。6.物证:带有张某血迹的皮质裤带、张某当时所穿的衣裤,证实张某被刺流血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7.洪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张二飞对丢弃三棱军刺现场进行指认及公安民警携带金属探测器进行查找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张二飞称张某持砍刀对其进行砍打的辩解,经查,虽然被告人张二飞多次供述张某持砍刀对其进行砍打,且现场证人杨某、黄某在第一次证言中均证实张某有持砍刀的情节,但其二人在第二次证言中均证实其不清楚张某所持的具体工具,仅是依据其与张二飞扭打时的动作分析,凭感觉认为是砍刀;同时二人均未证实张某在打斗中有更换工具的情节;现场其他多名目击证人(包括张二飞哥哥张小某)均未证实张某持砍刀与张二飞进行对打;现场证人陈某证实张某在其轿车边倒地时手里有皮带。因此对被告人张二飞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飞在与张某争执打斗过程中,持军刺捅刺张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二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二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二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二飞及其亲属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双方互相打斗,被害人张某先用皮带抽打被告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二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一农审判员  李贻德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纪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