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和某某 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某,男,1975年9月22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兰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4日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润平、杨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399.00元,属数额较大。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和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和某某到兰坪县移动公司办理补卡业务过程中,趁该公司保安和售货员不备,盗窃了营业厅内置于货柜上待售的酷派S6手机一部,并逃离了现场。尔后把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赃款挥霍。经兰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酷派S6手机价值人民币339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3、到案经过;4、检验报告、病情证明;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证人蔡某某、羊某某证言;9、情况说明;10、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和某某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399.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和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和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和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