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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伦某。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伦某驾驶鲁G×××××小型轿车沿后沟村固高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后沟村固高路高里-西营010号线杆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对行车道与路边行人李冠杰相撞,致李冠杰受伤,后李冠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伦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将在医院等待的被告人伦某带回调查讯问,被告人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次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认定,被告人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伦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伦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94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伦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倪真真、董某、李高飞的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人伦某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赔偿谅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伦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伦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姗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