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玉容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容,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51号原告钟玉容,女,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向海源,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念,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钟玉容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玉容负担。审判员 江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