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田更与邓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田更,邓传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马田更。被告:邓传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田更与被告邓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田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田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田更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