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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阮祥林与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林,陈守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阮祥林。被告陈守逊,居民省份证号码320723196408121637。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林与被告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祥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祥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