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阮祥林与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林,陈守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阮祥林。被告陈守逊,居民省份证号码320723196408121637。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林与被告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祥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祥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