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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冼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冼某某,女,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韦某某,男,壮族,住址广西柳城县。原告冼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冼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冼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贵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