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森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9号罪犯李森,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森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森在考核期内,能够继续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从事监狱医院艾感管理区值星员工种,夜间值班在岗在位,认真负责,协助民警做好隔离区安全秩序,服从民警的管理。2013年12月因向监狱《春芽》报投稿被采用奖1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