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保彬与姜金楷、胡玉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彬,姜金楷,胡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71-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彬,男,居民。被执行人姜金楷,男,农民。被执行人胡玉娥,女,农民,系姜金楷之妻。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金楷、胡玉娥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