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彩丽与蒋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丽,蒋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77号原告郑彩丽。被告蒋杨青。原告郑彩丽与被告蒋杨青、周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利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杨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周淑芳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彩丽诉称:被告蒋杨青于2009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蒋杨青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诉至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郑彩丽向本院提交1、2009年6月28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蒋杨青向原告借款20000元;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被告蒋杨青、周淑芳系夫妻关系。被告蒋杨青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郑彩丽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杨青于2009年6月28日向原告郑彩丽借款2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仅归还了2000元,尚欠18000元未归还。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彩丽与被告蒋杨青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杨青尚欠郑彩丽借款1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蒋杨青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杨青归还原告郑彩丽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杨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