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吕天良与蔡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天良,蔡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吕天良被执行人蔡险君申请执行人吕天良与被执行人蔡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险君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天良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蔡险君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天良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