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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执字第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治双与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768—2号申请执行人韩治双,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15号。法定代表人张常玉。被执行人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15层。法定代表人宋书红。被执行人张常玉,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书红,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陶仲,身份证号码:×××。韩治双与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张常玉、宋书红、陶仲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0)京仲裁字第036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张常玉、宋书红、陶仲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韩治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100,713.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张常玉、宋书红、陶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和股权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冻结了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由于无法找到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股权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宋书红、陶仲持有的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由于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该股权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书红名下机动车一辆(牌照号×××),该车现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陶仲名下银行存款4038.21元,并将此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韩治双。被执行人北京恒瑞焊业有限公司、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张常玉、宋书红、陶仲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治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偿还韩治双的5,100,713.92元的债务已履行4038.21元,未履行5,096,675.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0)京仲裁字第03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琦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代理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