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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孔凡连、李立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孔凡连,李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孔凡连,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立凤,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孔凡连、李立凤二人违法生育四孩一案于2015年01月14日作出的邱征决(2015)19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上列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1000元。本院于2015年0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9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准确。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5)1903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9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