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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王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王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刘淑珍,女,193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淑艳,女,1962年3月6日,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王坤,男,64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刘淑珍与被告王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淑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珍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