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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苏宝诉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苏宝,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朱苏宝,男,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姚家工业区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苏宝诉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苏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苏宝撤回对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苏宝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