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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德辉故意杀人罪,陆德辉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09号罪犯陆德辉,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911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德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44.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4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南刑复字58-2民事裁定,附带民事部分中止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德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3年7月与他犯争吵且行为过激扣2分。2014年9月12因队列不规范扣1分。经民警教育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9.2分。2013年获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获评监狱表扬。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