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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仑山湖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琍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伟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法定代表人岳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六十六元,由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