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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郝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信用社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郝建军,男,47岁,汉族,农民,原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北街五组44号,现羁押于看守所服刑。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建军因吸毒、贩毒被刑罚服刑,且被执行人郝建军单身未婚,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前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王聪明审判员  杨高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