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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颜井泉与马丽玉、马杨涵、马杨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井泉,马丽玉,马杨涵,马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颜井泉,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马丽玉,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马杨涵,男,200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马杨欣,女,200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颜井泉与被执行人马丽玉、被执行人马杨涵、被执行人马杨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3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