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