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莹与荆海利、周媚、王永红借款合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荆海利,周媚,王永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王莹,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荆海利,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媚,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红,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莹与被告荆海利、周媚、王永红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宏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