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坚,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71号申请人张志坚,男,49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杨忠,男,51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忠在巴林左旗白音敖包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184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