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水昌与黄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黄水昌,建筑承包商。被告黄必全。原告黄水昌诉被告黄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水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必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水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在外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超期后,原告多次追问被告归还借款,可被告以手中无钱为由,至今分文未归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必全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原告经朋友吴永发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黄水昌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今借人黄必全,2014.1月24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和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借条一张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黄必全向原告黄水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为据,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对起诉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逾期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必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水昌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必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