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行审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邱县国土资源局、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南辛店乡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国土资源局,南辛店乡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邱行审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邱县新马头镇新城街193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振刚,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辛店乡砖厂。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邱国土罚字(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体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执行人是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邱国土罚字(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136.9元,由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马秀峰审 判 员 李书亮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仲晗 微信公众号“”